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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 报考流程 报考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题型 通过标准 证书注册
考试简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报考流程


报考条件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尚未公布,可参考:2015年护士考试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12~2月5日,其中,需在2月1日前完成网上报名,在2月5日前完成报名现场确认。


考试时间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一般都在每年的5月份举行,具体时间以官方公布时间为准。

  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日期为5月16日,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仍采用纸笔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5年5月16日 上午 09:00 - 11:00 专业实务
2015年5月16日 下午 14:00 - 16:00 实践能力

考试科目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科目 考试时间
专业实务 120分钟
实践能力 120分钟


考试题型

  2015年护士资格考试采用A1、A2、A3/A4型试题,各类试题题型介绍与样例如下:

  1.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A1型题以简明扼要的提出问题为特点,考查考生对单个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A1型试题样题:
  腰椎穿刺后,患者应去枕平卧的时间为:
  A.1~2小时
  B.3~4小时
  C.4~6小时
  D.10~12小时
  E.24小时

  2.A2型题(病历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A2型题以叙述一段简要病历为特点,考查考生的分析判断能力。
  A2型试题样题:
  患者,男,30岁。30分钟前因汽车撞伤头部发生颅前窝骨折入院,采取保守治疗。对此患者的护理措施不正确的是:
  A.床头抬高15~20度
  B.抗生素溶液冲洗鼻腔
  C.禁忌堵塞鼻腔
  D.禁止腰椎穿刺
  E.保持外耳道、口腔、鼻腔的清洁

  3.A3型题(病历组型最佳选择题)
  A3型题以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针对相关情景提出测试要点不同的、2~3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A3型试题样题:
  (1-3题共用题干)患者,男,40岁。饱餐后出现上腹部剧痛3小时,伴恶心、呕吐就诊。初步体格检查:神智清楚,腹部平,全腹明显压痛,呈板样强直,肠鸣音消失。
  1.分诊护士应首先判断该患者最可能为:
  A.急腹症,怀疑胰腺炎
  B.癔症
  C.消化道感染,怀疑伤寒
  D.中枢神经疾病,怀疑脑疝
  E.外伤,怀疑盆腔骨折
  2.分诊护士最恰当的处理是:
  A.优先普通外科急诊
  B.优先神经外科急诊
  C.急诊按序就诊
  D.回家继续观察
  E.进一步询问病史
  3.肠鸣音消失的原因最可能是:
  A.肠穿孔
  B.肠血运障碍
  C.机械性肠梗阻
  D.剧痛而不敢腹式呼吸
  E.炎症刺激而致肠麻痹

  4.A4型题(病历串型最佳选择题)
  A4型题以叙述一个以单一患者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拟出4-6个相互独立的问题,问题可随病情的发展逐步增加部分新信息,以考查临床综合能力。
  A4型试题样题:
  (1~4题共用题干)患者,男,63岁。确诊慢性阻塞性肺病近10年,因呼吸困难一直需要家人护理和照顾起居。今晨起大便时突然气急显著加重,伴胸痛,送来急诊。
  1.采集病史时应特别注意询问:
  A.胸痛部位、性质和伴随症状
  B.冠心病、心绞痛病史
  C.吸烟史
  D.近期胸部X线检查情况
  E.近期服药史如支气管舒张剂、抗生素等
  2.体检重点应是:
  A.肺下界位置及肺下界移动度
  B.肺部啰音
  C.病理性支气管呼吸音
  D.胸部叩诊音及呼吸音的双侧比较
  E.颈动脉充盈
  3.确诊最有价值的辅助检查是:
  A.B型超声显像
  B.心电图
  C.X线透视或摄片
  D.MRI
  E.核素肺扫描
  4.[假设信息]经检查确诊肺气肿并发左侧自发性气胸,其治疗拟选择胸腔插管水封瓶引流。护士应向患者解释,引流的主要目的是:
  A.维护已经严重受损的肺功能,防止呼吸衰竭
  B.缩短住院时间
  C.防止形成慢性气胸
  D.防止胸腔继发感染
   E.防止循环系统受扰和引起并发症


通过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查询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开通成绩查询入口。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护士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67分,实践能力:65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2、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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